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手中。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账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账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请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个:第一,食品公司与个体户张某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代为转送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第二,张某和食品公司之间的无权代理关系,张某超越委托转送材料的授权范围,未经食品公司同意,擅自与粮油加工厂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属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第三,A市食品公司与B市粮油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是无权代理人,玉米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食品公司和食品加工厂;第四,张某与食品公司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关系,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食品公司造成了损害。
(2)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3)本案应作以下处理:第一,张某与粮油加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二,合同届期没有履行,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则粮油加工厂可以在违约金与定金罚款之间进行选择。第三,食品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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