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的时间已达5年。张某的家人经多方查找,仍未发现其下落,便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一年半后,法院宣告其死亡。随后,张某的妻子王某某将女儿送给孙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王某某也与王某结婚。不久,王某因车祸死亡。张某外出打工,因工作地点经常变动,因此从未与家人进行联系。经过多年努力,张某积累了一笔钱,在某市从事个体经营。在被宣告死亡后,张某与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半年后,张某回家准备与家人团聚,却发现自己被宣告死亡,妻子已与他人结婚,女儿亦被他人收养。请问:(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张某的家人中,谁是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的第一顺序人?(2)张某能否以其妻子的后夫已经死亡为理由而恢复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为什么?(3)张某如果要解除其女儿的收养关系,需要什么条件?(4)周某能否以张某已经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1)张某的配偶。
(2)不能。因为自死亡宣告确定之日起,张某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即使其配偶与其后夫离婚或后夫死亡,张某也不能自然恢复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办理复婚手续恢复夫妻关系。
(3)需要经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同意方可。
(4)不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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