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甲、乙和丙三人共同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章程载明三人的出资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但实际上,三方的出资都没有交足,总共只有价值3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5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的注册是乙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运营正常,也与其他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其中多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都未真正赢利。2001年,该企业因对市场估计失策,导致严重亏损。该市布料厂前来追讨公司所欠的50万元债务,后起诉到法院。问:(1)该"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2)本企业所欠债务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1)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效力。该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虽然出资不到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登记注册的,但公司登记注册以后,营运正常,多数合同履行完毕,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严重,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因为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所欠布料厂50万元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于该公司三股东出资不到位,三股东应负补足出资额不到位的责任。在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三股东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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