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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允许当事人根据特殊要求,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从而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 条件的法律特点是:(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2)条件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条件的种类与效力如下: 第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所谓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即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二,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所谓肯定条件,是指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谓否定条件,是指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第三,如果我们将上述两类条件结合在一起,就会出现如下四种组合:肯定的延缓条件;否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否定的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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